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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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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馬鞍山市建筑市場信用管理暫行辦法

    發布于:2020-05-09 
    第一章 總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馬鞍山市建筑市場信用體系,規范全市建筑市場秩序,營造守信激勵、失信懲戒的市場環境,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建筑市場信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監管的指導意見》(建市規〔201911號)、《關于印發〈安徽省建筑市場信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建市〔201989號)、《關于推進工程建設管理改革 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馬政〔201869號)等文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本市行政區域內建筑市場信用管理。
    建筑市場信用管理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活動(以下簡稱“工程建設活動”)中,對建筑市場各方主體信用信息的認定、采集、發布、評價、使用和監督管理。本辦法所稱建筑市場各方主體是指在本行政區域內從事工程建設活動的建設單位和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施工圖審查、混凝土生產、工程檢測等企業及其注冊執業人員,以及企業法定代表人、項目負責人、項目總監、技術負責人等技術經濟管理人員。
    第三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和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負責全市建筑市場信用信息的管理指導工作,制定全市統一的建筑市場各方主體信用信息管理辦法和評價標準,建立全市統一的建筑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和建筑市場各方主體信用檔案,認定、匯總和發布全市建筑市場信用信息,并向省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和信用馬鞍山推送建筑市場各方主體信用信息。
    第四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各縣、園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轄區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和從業人員的信用信息的采集,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檔案等管理工作。
    第五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與同級發展改革、人民銀行、人民法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交通運輸、水利、市場監管、稅務、公安、應急管理、信訪等有關部門的聯系,加快推進信用信息系統的互聯互通,建立數據實時交換和信息共享機制,實施信用聯合激勵和懲戒。
    第六條  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分級實施。各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遵循合法、客觀、公正和審慎的原則,保障信用信息的真實、完整和及時,并依法保守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認定和采集
    第七條  按照誰監管、誰負責,誰產生、誰負責的原則,作出信用信息認定的部門,負責審核建筑市場各方主體信用信息的及時性、真實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第八條  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及從業人員信用信息分為基本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及黑名單四類。
    第九條  基本信息包括
    (一)企業基本信息
    1、企業工商注冊信息;
    2、企業資質信息;
    3、企業工程項目信息;
    4、企業在本地的納稅信息;
    5、行政機關依法要求登記的其他有關信息。
    (二)從業人員基本信息
    1、身份證明及履歷信息;
    2、執業注冊狀況及持證上崗信息;
    3、工程項目業績信息;
    4、依法登記的其他有關信息。
    第十條  良好信用信息包括:
    (一)企業及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從業人員受到市(縣、區)以上有關部門(含市級行業協會)表彰和獎勵的信息;
    (二)企業規范勞務用工管理信息(以建筑工程務工人員實名制信息系統采集為準);
    (三)參建工程獲獎信息(包括國家或部委、行業、省、市設立的獎項);
    (四)工程創建標準化示范工地信息(包括市級以上質量、安全標準化示范工程、監理示范工程和綠色建筑綠色施工標準化等);
    (五)企業及從業人員獲評省級以上工法研究成果信息;
    (六)企業參加救災、扶貧及其它公益活動等信息。
    第十一條  不良信用信息包括:
    (一)違反工程建設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或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及有關規范性文件的信息;
    (二)違反合同管理、勞動用工、環境保護、消防安全、
    城市建設管理等有關法律、法規的信息;
    (三)行賄、受賄、瀆職等違法信息;
    (四)對市場秩序造成影響的不良誠信信息;
    (五)發生質量事故、安全生產事故或火災事故等造成損失的行為;
    (六)司法機關作出的需要進行信用聯合懲戒的信息;(七)各級相關行政部門依法確認的其它不良信息。
    第十二條  黑名單的內容為《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建筑市場信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號)中認定為黑名單的違法違規情形。
    第十三條  基本信用信息采集按照誰許可,誰采集,誰登記,誰采集的原則。
    (一)本市企業及從業人員基本信用信息由各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建筑市場各方主體資質申報數據予以記錄;
    (二)進馬企業及從業人員的基本信用信息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在辦理進馬信息登記時,根據申報的相關材料予以記錄。
    第十四條  良好信用信息按以下原則記錄:
    (一)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及從業人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所形成的良好信用信息按照“誰獎勵,誰采集”的原則,由作出決定的各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決定正式生效后 7 個工作日內予以記錄;
    (二)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及從業人員在本市行政區域外所形成的良好信用信息不予記錄;
    (三)國務院相關部委、相關行政部門(包括行業協會)、省市相關部門(包括行業協會)表彰、獎項由企業申報,市住建局負責審核確認。
    第十五條  不良信用信息按以下原則記錄:
    (一)本市各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通報批評、約談或者其他不良行為處罰,由作出部門在處理生效之日起 7 個工作日內負責記錄;
    (二)本市其他行政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或行政處理等,由作出部門在處理生效之日起 30 個工作日內,通過數據共享推送或函告同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記錄;
    (三)國務院相關部委、相關行政部門、省相關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通報批評、約談或者其他不良行為處罰,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記錄;
    (四)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及從業人員在本市行政區域外所形成的不良信用信息不予記錄。
    第十六條  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及從業人員的不良信用行為應經過下列法律文書或其他文件之一認定:
    (一)已生效的判決書、認定失信人的決定書、限制相關行為的命令等司法文書或仲裁裁決書;
    (二)已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三)各級相關行政部門簽發的責令停工(停業整頓)通知書、通報批評等文書;
    (四)經有關職能部門或機構查實并做出處理決定的文書。
     
    第三章 信用信息發布
    第十七條  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和從業人員的信用信息通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馬鞍山市建筑市場信用管理系統向社會公布。良好信用信息發布內容包括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及從業人員名稱、良好行為內容、授予部門和時間、記錄部門和發布期限;不良信用信息和黑名單發布內容包括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和從業人員名稱、不良行為內容、行政處理或者行政處罰機關、行政處理文件、行政處罰決定文號和內容、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生效法律文書文號和內容、記錄部門和發布期限。
    第十八條  信用信息公開期限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和從業人員資質證書和注冊證書未注銷前,基本信用信息長期公布;
    (二)良好信用信息公開期為3年,從受到表彰、獲得榮譽稱號之日算起;
    (三)不良行為信用信息公開期為6個月至3年,從行政處罰決定或通報批評文件生效之日算起;
    (四)對“黑名單”企業,在管理期限內未再次發生符合列入“黑名單”情形行為的,由原列入部門將其從“黑名單”移出,轉為不良信用信息,公開期限為 3 年,并不得低于相關行政處罰、處理期限;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各項信息發布期限屆滿后,系統自動轉為信用檔案長久保存。
    第十九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明確專人負責信用信息的錄入和信用檔案管理。錄入人員應當以有效的證書、文書、文件等資料為依據,通過馬鞍山市建筑市場信用管理系統錄入,不得對有關內容歪曲、篡改。
    第二十條  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和從業人員對公開的信用信息有異議的,可以持有關證明材料向信用信息登記部門或者上一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核查申請。信用信息登記部門或者上一級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 15 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核查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
    經核查信用信息記錄存在錯誤的,原信用信息登記部門應當立即更正。行政處罰決定經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被變更或被撤銷,應及時變更或刪除不良信息記錄,并在“馬鞍山市建筑市場信用管理系統”上予以公布,并向省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和“信用馬鞍山”推送,同時應依法妥善處理相關事宜。
     
    第四章 信用評價和使用
    第二十一條  對各方主體信用評價主要依據信用信息中可量化指標。鼓勵采用信息化和大數據分析等手段實現信用信息的實時評價。
    第二十二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充分利用馬鞍山市建筑市場信用管理系統,建立完善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對信用好的,要在市場準入、行政許可、招標投標、工程擔保與保險、日常監管、政策扶持、評估表彰等工作中應用信用評價結果。對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的,作為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重點對象,加強事中事后監管,依法采取約束和懲戒措施。
    第二十三條  各有關單位或個人應當依法使用信用信息,不得使用超過公開期限的信用信息(含黑名單)。對建筑市場各方主體進行失信聯合懲戒,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  信用信息的管理
    第二十四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指定專人負責建筑市場各方主體信用信息采集、公開和推送工作,建立轄區內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和從業人員的信用檔案。
    第二十五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記載建筑市場各方主體信用信息的紙質、影像等資料保存五年,不得擅自修改,年度的信用等級、綜合得分及各項信用記錄長期留存在系統中備查。
    第二十六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信用評價工作中不得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
    第二十七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定期對各地信用信息管理工作進行檢查,對各地的評價質量予以定期通報,對建立信用檔案工作開展不力或存在嚴重瞞報、漏報、遲報企業信用信息的,要進行通報批評。
     
    第六章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馬鞍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和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試行一年。
    (來源  馬鞍山市建筑管理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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